概念:
就是消费者享有其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例或现象:
2005年2月26日,李维与李权等人,在中山市某酒吧卡拉OK房喝酒、唱歌。唱了半个多小时,房内的电视机突然不显示图像了,工作人员发现电视机里有水,便怀疑是李维等人把啤酒倒入电视机内,导致其烧坏。不久,酒吧的负责人阿强进来,叫李维等人赔偿电视机,双方遂发生争吵,李维与李权被人扇了耳光。最后,李维等人向酒吧交纳了4000多元押金后离开,并将电视机搬去维修。随后,李维和李权将酒吧老板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外,支付每人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法院终审判决:酒吧人员打耳光行为侵害了李维、李权的人格尊严,酒吧给予李维、李权每人各5万元的精神赔偿。
律师提示:
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不受经营者非法侵犯的权利。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是指少数民族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民族风俗习惯不受歧视、不受侵犯的权利。经营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予以充分的尊重和理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尊重和保护。
消费者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供应少数民族的商品要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供应回民的牛羊肉必须由“阿訇”执刀屠宰,如需急宰而“阿訇”不在场时,应由回民职工处理。对于牛羊生殖器、脊髓、血液等回民禁忌物必须完全割掉。(2)积极生产和供应少数民族特需的商品。经营者应尽量把富有民族特色的商品或服务经营好。如苗族鼎锅;藏族炒锅、瓷碗、藏刀;维吾尔族小花帽;蒙古族奶桶、羊毛剪子、蒙古刀。(3)尊重少数民族的婚丧礼仪。少数民族一般都忌讳火化,故在为少数民族实行丧葬服务时,除其确属自愿外,不得强迫其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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