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就是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法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案例或现象: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后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1997年3月31日,韩成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1997年6月23日,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作出的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真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现韩成刚仍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不能予以支持。可是,对于韩成刚因此受到的损失,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损失没有得到救济。
律师提示:
进行监督的权利。社会监督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而社会监督又要以消费者的监督为基础。消费者的监督权包括: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建议权。行使此权利,特别要注意:(1)注重消费程序,保存消费证据。日常小额交易程序相对较为简便,但涉及大宗消费(如房产、汽车、保险、旅游及贵重物品消费)就要尤其注重交易程序,包括交易之前的信息沟通了解、合同条款的商定与合同的签订、对方提供已拟订格式合同的要认真查明其中的免责条款、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过户或公证手续的要予以书面明确责任等,
类似上述的各项程序都是消费者应当注意的。同时消费者还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护好消费凭证、缴费单据、合同文书和相关权利证书,做到有备无患、有患不乱。(2)依法正确处理消费纠纷。消费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通常可采取这样几种方式解决: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主管行政机关举报、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等,消费者可根据消费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争议解决的进展而选择适用相对经济有效的方式,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消费者都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纠纷的公平公正解决,必要和疑难时要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求助或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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