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犯罪行为和损害结果两者之间的一种必然联系。比如说,某甲举刀杀死了某乙,在这里,某甲的杀人行为是原因,某乙的死亡是结果,客观上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甲对乙的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又如病人某甲患感冒,吃了医生某乙开的药,两小时以后死亡。但鉴定结果判明,乙开的药方并不错,甲的死亡是心肌梗塞引起的。很明显,客观上乙开药方的行为与甲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缺乏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所以乙对甲的死亡当然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两例有无因果关系是比较简单而明显的。但如果由于多种错综复杂的因素交织在一起,而引起的损害结果,那就要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方法,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决定性的原因,才能确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甲打伤了乙,伤势并不重,但到医院治疗时,由于医生用错了药,致乙死亡。甲打伤乙的行为,虽然与乙的死亡有联系,但造成死亡结果的决定性的原因是医疗事故,所以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般属于客观方面的问题,但有时却要联系主观方面,即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来进行分析。这在刑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着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甲、乙两人争吵互殴以后,乙觉得受了侮辱,吃了亏,一气之下,自杀身死。乙的死亡客观上是由于甲的行为引起的,但甲在主观上并无致乙死亡的故意或过失,特别是甲无法预见其行为会引起乙的死亡的后果,所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下面一个例子就不同了:某甲虐待其老父,情节恶劣,其父气愤之下,自杀身死,甲对其父的死亡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甲的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是迫使其父自杀的原因,而且这种行为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一般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在刑法上有因果关系。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可以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只有对于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才能既从客观方面,又联系主观方面来分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研究因果关系问题时,切忌从定义和概念出发,而要从实际出发,分析客观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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