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才能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如银行值班人员在防卫银行被抢劫时,用器械打击匪徒;妇女反抗强奸暴行而打伤强奸犯等。
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并且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如犯罪人的侵害行为已经终了,就不能对他采取过时的防卫措施,而应由司法部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提住小偷后打伤他是不对的。至于推测或想象的不法侵害,由于侵害行为并未实际存在,当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例如某甲怀疑某乙要杀害他,从这种并非事实的怀疑出发,对假想的侵袭人实行“防卫”,打伤了某乙。这种假想的“防卫”是不合法的,所以,某甲要负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防卫限度,就是防卫行为应与制止侵害行为相适应。例如防卫时已把侵害人打伤,如防卫的目的已经达到,就不应把侵害人打死;抢劫犯的凶器已被夺下,并被打倒在地,或已被捆缚,就不应伤害其生命或身体。但由于正当防卫是防卫不法的侵害,情势紧迫危急,有时对防卫可能产生的后果很难估计。例如某甲深夜潜入妇女某乙家,对某乙采用暴力,企图强奸。某乙在挣扎反抗中,随手拿起床边挂着的秤锤猛击某甲头部,致使某甲当场死亡。某乙这一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而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衡量防卫人的防卫是否超过限度,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一般不应苛求于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否则会束缚群众手脚,不利于发动和依靠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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