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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什么是犯罪预备?已准备好了犯罪工具,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也构成犯罪吗?

    发布日期:2020-06-11 16:22  浏览次数:

    对于犯罪预备,刑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许多场合下,犯罪人形成犯罪意图以后,并不立即着手实行犯罪,而是先进行必要的准备,以逐步实现其犯罪的目的。例如盗窃犯,在盗窃公私财物前,先准备了开启仓库、住宅门户的钥匙;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为了炸毁桥梁,事先制造或储存烈性炸药;等等。犯罪预备和犯罪的实行,虽是故意犯罪的两个不同阶段,但都是犯罪人全部犯罪活动的组威部分。某甲如果为了犯罪,准备好了犯罪工具,制造了犯罪条件,他就是完成了犯罪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已经构成了犯罪,应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于已准备了犯罪工具,准备用来杀人或搞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人,一经发现,就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先拘留或者速捕,决不能让犯罪分子的犯罪企图得逞。但因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比着手犯罪面未遂或既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小一些,所以刑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