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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有何区别?杀人未得逞,但重伤了被害人,这是杀人未遂,还是伤害已遂?对未遂犯是否一定要从轻或减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0-06-11 16:22  浏览次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是:(一)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到预期的结果。所谓“已着手实行”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某种犯罪的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和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例如为了杀人而准备枪枝,是杀人的预备行为。而开枪射击,则是行为人已经着手进行杀人,这就已经不是预备犯了。如果枪法不准,没有把被害人打死,但重伤了被害人,则是杀人未遂,而不是伤害已遂。因为其目的是杀人,而不是伤害人;他杀人未得逞,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不能改变犯罪性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违背犯罪人本意的原因,而使犯罪人预期的结果没有实现。这种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仍以杀人未遂来说,可能是被害人与犯罪人搏斗,凶器被夺走;也可能是被害人经抢救后没有死;也可能是由于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段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等等。

    犯罪未遂的危害性比犯罪预备的危害性大,但比犯罪既遂的危害性小。因此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没有象对预备犯那样提到可以“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上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对那些情节恶劣、危害性较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