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并处罚。例如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宣告缓刑三年,如他在三年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原判的二年徒刑就不再执行了。如果又犯新罪,应判处徒刑四年。这时,就撤销他前罪的缓刑。其前罪判处的二年有期徒刑加上后罪判处的四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为六年。应由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条援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在六年以下四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给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进行考察。所以凡是犯罪前有工作单位的职工,一般都可以留在原单位工作。有关公安部门和所在单位,要订出一定的制度,对犯罪人进行认真的有效的考察。一方面,对宣告缓刑的人不能放任不管,使他本人感到无所谓,这样既不利于对他的改造,又会使群众产生错觉,失去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政治、经济待遇上,不要加以歧视。且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对他的政治权利就不能剥夺和限制。缓刑期间可分配适当工作,并按同工同酬的原则,发给工资,可以计算工龄,家属仍可享受劳保。共产党员被宣告缓刑的,根据情况,也可以不开除其党籍,但必须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当然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行政上是否要给予记过、降职或开除的处分,党员是否要开除党籍,或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都应当并且只能由行政和党组织按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