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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为什么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的还要缓期二年执行?实行这一制度意义何在?

    发布日期:2020-06-11 16:55  浏览次数: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既不能废除死刑,同时又要尽可能少杀。因为现在国内外都还存在着企图破坏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敌人,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能震最敌人,但同时又一定要坚持尽可能少杀。为此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判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这一规定,对死刑作了严格的控制。从刑法分则的条文看,适用死刑的主要是对反革命、杀人、强奸、抢劫、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和贪污等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罪恶极大的犯罪分子。同时,由于有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对于罪该处死的罪犯,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给予改造的机会。这对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有重要的作用。

    死刑缓期执行这项刑罚制度,早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就已开始实行,以后逐步扩大适用于其他刑事犯罪。这项制度是我国独创的。它给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以最后悔改和立功折罪的机会。实践证明,这一刑罚制度是行之有效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中的绝大多数,因有不同程度的悔改和立功表现,而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或者长期徒刑。这不仅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争取他们的家属和子女,得到群众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