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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什么是减刑?什么是假释?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获得减刑或假释?

    发布日期:2020-06-11 16:55  浏览次数:

    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也就是说将原判的刑罚,适当予以减轻。这种减轻可以由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也可以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减刑的条件是:(一)犯罪分子在刑期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即可减刑。(二)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对于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例如某犯罪分子原判有期徒刑十年,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要五年,而不能少于五年。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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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假释,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予以假释。假释的条件是:(一)只适用于被判处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管制和拘役的不能适用。(二)除有特殊情节以外,犯罪人必须在执行一部分刑罚以后才能实行假释。法律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时间必须在十年以上。所谓特殊情节,只是一种例外,应当严格掌握,不能滥用。(三)必须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上三条,缺少其中任何一条都不适用假释。假释以后,有个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如判刑十年已执行五年,其余五年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如无期徒刑已执行十年,假释后以十年为考验期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监督,如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已执行完毕。如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论处。

    我国刑法所以规定有减刑和假释,主要是对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犯罪分子在服刑中只要真诚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得到宽大处理,予以减刑或假释。这对于鼓励犯罪人认真改造、重新做人是有积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