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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什么是自首?犯罪人是否一定要向司法机关投案,才算自首?

    发布日期:2020-06-11 16:58  浏览次数:

    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以后,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自首的成立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还不知道谁是犯罪人,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被发现,但犯罪人潜逃,事后主动投案。二是犯罪人确实有所悔悟,愿意认罪服法,主动向有关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投案的,自当属于自首。如果犯罪人向自己所属单位,或当地政府,或基层组织,以任何形式投案,真诚表示愿意接受国家法律制裁

    的,也都属于自首。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更有力地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这里应当指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是必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个别罪行特别严重、情节十分恶劣、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减免对他的处罚。至于那些为了继续犯罪而假自首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作为自首而给予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