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几个罪,人民法院对于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所谓数罪,是指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实行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例如某甲盗窃了仓库物资,又乘仓库内某妇女熟睡之际,强奸了该妇女,这样某甲就构成了盗窃和强奸两个罪。对某甲就应接数罪并罚加以惩处。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判刑以后,以其中的最高刑为并罚的最低刑,而以总和刑为并罚的最高刑,在此范围内适当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如某甲犯了一个强奸罪判刑七年;又犯了一个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刑五年;还犯了一个盗窃罪,判刑三年。三罪相加,其总和刑为十五年。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对某甲可以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酌悄决定执行的刑期。适用数罪并罚时,还要注意如下三点:
一、死刑和无期徒刑不适用数罪并罚。就是说,如果数罪所判的几个刑罚都是死刑或者都是无期徒刑,就不能把两个无期徒刑合并为一个死刑执行。如数罪中有一罪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也不能合并,只能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二、一个人犯了几个罪,按总和刑为最高刑期决定执行刑期。但是加起来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这就叫做限制加重的原则。三、如果数罪的刑罚不是同种类的刑罚,例如某甲犯了三个罪,一罪判有期徒刑二年,一罪判管制一年,另一个罪判处拘役一年,就应当折算为一种刑罚,再按限制加重的原则,酌情确定刑期。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管制二日折算拘役或有期徒刑一日。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按上述原则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二)判决宣告以后,如果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其他罪,那就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刑。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犯罪人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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