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是指那些以某种犯罪为常业,并已成为习性,或一贯进行犯罪活动、屡教不改、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分子。这种犯罪分子恶习较深,危害性很大,因此不能把他们的各个犯罪行为孤立起来,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给予较重的刑罚。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惯窃、惯骗罪等,均列为一个单独的罪名,给予较重的刑罚。
连续犯,是指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出于同一个故意,实施多次相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例如售货员为了盗窃货款,每天从货款中窃取若干元,连续多次,直到被发觉为止。对这种连续犯,可以按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同样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是指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不间断继续维持犯罪。例如非法拘禁他人、窝藏赃物、虐待家庭成员等等。这种犯罪行为虽在时间上处于持续状态,但其行为一开始就已构成犯罪,直到非法状态终了时才算结束。对持续犯罪,也不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而是根据犯罪时间的长短和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接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示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牵连犯,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追求一个犯罪目的,但犯罪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触犯了其他刑律的犯罪行为。例如某甲为了诈骗公私财物而伪造公文、印章,即属于这一类。甲的诈骗是犯罪的目的,而伪造公文印章则是为了达到诈骗目的的手段,因而构成了两种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刑律,构成了数罪。但由于牵连犯追求的目的只有一个,因而不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而是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其中最重的一个罪行从重处罚。

结合犯,刑法把同时发生的两个罪结合在一起,规定在一个条文里,触犯这种条文的罪犯,给以较重的处罚,就是结合犯。例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罪,或第一百五十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罪,均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均属于结合犯,不按数罪并罚处理。
所谓想象合并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几条罪。如某甲把公路旁的电线杆木偷偷锯断,拿去卖钱,影响了输电,破坏了生产。这一行为既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罪,又犯了第一百零九条破坏电力设备罪,还犯了第一百五十六条毁坏公私财物罪。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对其一个行为判几个罪,再予以并罚,而只能依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需要指出的是,惯犯在我国刑法上有明文规定。犯罪的连续和持续状态,刑法也有规定。结合犯在刑法上虽无此名称,但有结合定罪的条文。至于牵连犯、想象合并犯等,刑法并无规定。教科书有这种分析,可供参考。但这种分析要从实际出发,适可而止;不宜过于拘泥,或钻研过细。比如持械聚众叛乱罪,往往包含伤人、毁物,以及抢夺、运输或私藏枪枝等罪,如给定个什么合并犯之类的名称,并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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