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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什么是刑法上的追诉时效?规定追诉时效,会不会有利于长期隐瞒罪行的犯罪分子?

    发布日期:2020-06-11 17:46  浏览次数: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种期限,过了这种法定的期限,一般就不再追诉。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士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最高刑,而不是指可能判处的刑罚。如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流氓罪,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应为十年。刑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犯罪人在法定的时间内,已经悔过自新,对社会已没有危害性了,就可不再追究。如果事过境迁,老帐重算,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得不到社会的同情。

    法律上规定追诉时效,是为了有效地同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决不是放纵犯罪分子。从刑法第七十六条到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一)追诉期限与犯罪人的罪行是相适应的。罪越大,刑越重,追诉期限也越长。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可追诉;(二)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罪犯(例如经公安机关通缉在案或者在羁押中逃跑的罪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三)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四)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请算。这些规定,对那些罪恶大、一再犯罪的分子来说,是没有什么空子可钻的,但对司法机关来说,却可以集中精力打击那些对社会有现实危害的现行犯罪活动,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