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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权利】某人出卖国家机密给外国特务,只承认出于贪图钱财,否认有反革命目的,能构成反革命罪吗?

    发布日期:2020-06-12 12:07  浏览次数:

    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是反革命罪。把国家机密出卖给外国特务,当然应以反革命罪论处。因为:(一)这一行为的本身已充分暴露出行为人的反革命目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共有十五条。仅第一百条、一百○一条和一百○二条这三条的反革命罪,在条文上写了“以反革命为目的”一句,这是因为这三条条文中规定的反革命罪,与有些刑事犯罪在表面上有相似之处,如反革命杀人与普通刑事杀人,都是剥夺他人生命;反革命破坏与一般刑事破坏,都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害,二者容易混淆,所以加上“以反革命为目的”这句话,就是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弄清被告实施犯罪的目的,不能把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罪,定为反革命罪。而其他反革命罪,例如背叛祖国、叛变投敌、策动叛乱、为敌人提供情报、参加敌特组织等等,具有明显的反革命目的,因此,规定这一类犯罪条文的前面,就没有必要再加上“以反革命为目的”这句话了。因此,为敌人提供情报,立法时就确认这种犯罪是以反革命为目的的。(二)如前所述,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一个犯罪目的,动机可以因作案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为敌人提供情报,不管其动机如何,只要是一个有正常理餐的人,都应该明确知道这一行为能够产生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后果。不论其动机如何,行为本身已证明其以反革命为目的,所以已构成反革命罪。应该指出,一个实施反革命行为的人,其动机并非都是出于阶级仇恨,也可能是出于贪财图利等等。但这对构成反革命罪是没有影响的,只是在量刑时可以加以考虑而已。而且分析犯罪人的动机,不能光听犯罪人的陈述,而是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研究,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