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造成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是:(一)在客观方面,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而不是指特定的人或者个别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例如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就会危害或足以危害多数人甚至千家万户的生命和公私财物。所以对这种犯罪,法律规定给以比较重的处罚。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人只要实施了法律上所规定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是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唯一要件。例如放火烧人住宅,虽然火被及时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按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就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要按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了。(二)在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都能构成这类犯罪。其中有些罪属于故意犯罪,如放火、盗窃枪支、弹药等等;有些罪也能由过失构成,如失火、交通肇事罪等等。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很大,所以法律规定,对有些罪如放火罪,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十一条,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罪行:(一)用危险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等罪。(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如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破坏交通设备和交通肇事等罪。(三)破坏公用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破坏电力、煤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以及破坏通讯设备等罪。(四)工矿、企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如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犯罪。(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等。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