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具备:(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由于不服管理,严重不负责任,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规章制度,但并未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就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可以用行政处分等方法加以解决。(二)在主观方面,是过失性犯罪。这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正因为是由于过失造成事故,所以称为责任事故。如果行为人出于心怀不满,或出于挟嫌报复,嫁祸于人,故意违章,并明知自己的违章行为会引起严重后果,抱着希望它发生的态度,那就不是责任事故,而是破坏事故了。
重大责任事故与破坏事故、反革命破坏事故,从行为和后果来看极为相似,但它们之间有原则的区别,这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责任事故是过失犯罪,而破坏事故与反革命破坏事故都是故意犯罪,其中反革命破坏事故是犯罪分子出于反革命目的而进行的破坏。一般破坏事故则往往是行为人对组织、领导或其他人不满,怀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实施的故意犯罪。从客观方面看,责任事故是由于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而引起的;而破坏事故、反革命破坏事故则是由于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如采取毁坏机器设备等方式,达到破环生产的结果。这三种事故中,以反革命破坏事故性质最为严重,应按刑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其次是破坏事故,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再次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重大责任事故,比较常见,要慎重处理。
此外,还应注意区别责任事故和自然事故或技术事故的界限。自然事故是指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所引起的事故,例如台风、暴雨袭击,打断电线,引起火灾。技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或设备不良而造成的事故,例如在技术试验过程中,锅炉陈旧,引起爆炸,造成事故等。这两种事故都不构成犯罪,有关人员自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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