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重要内容。刑法分则第四章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共有十九条法律条文,二十三个罪名。所谓人身权利,通常包括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以及住宅不受侵犯等。所谓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与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有: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侮辱、诽谤罪、伪证罪,以及与侵犯人身有关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罪。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有:破坏选举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以及侵犯通信自由罪。
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要件是:这种犯罪行为必须具有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在这类犯罪中,除刑讯逼供、报复陷害、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等犯罪,一般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以外,其他各罪一般公民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岁的人犯重伤、杀人等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在主观要件方面,只有杀人和伤害罪可由故意或过失构成,其余各种犯罪只能是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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