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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收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什么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那些措施?

    发布日期:2020-07-01 17:43  浏览次数: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也可以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或审判员移送的移交执行书后,应在十天内了解案情,并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也由原第一审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钟裁裁决,以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的措施,一般有如下几种:一、通知有关单位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或劳动收入。人民法院可以为此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办理。被强制执行人,不得向协助执行的单位无理取闹;如构成犯罪,就要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惩处。(二)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三)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其财产可交有关单位收购、变卖。(四)强制迁出房屋(如判令让出强占的公房),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如判令拆除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让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由执行员将强制执行的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家属。因拒绝接受造成的损失,其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五)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等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某乙拒不执行判决所规定的拆除违章建筑,人民法院就可以委托房管部门代为拆除,其费用由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