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如果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以及对那些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于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或裁定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陷罪、第一百四十五条侮辱、诽谤罪等各种罪行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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