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我国公民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加以相应的限制。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为的规定办差。
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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