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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收债】对外贸易民事纠纷案件是否由法院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20-07-01 17:53  浏览次数:

    现在大多数国家的涉外贸易民事争执,不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而是由仲裁法庭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法庭的判决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程序,各国规定不一。

    对外国仲裁法庭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一九二三年西

    欧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于仲裁判决的议定书》,一九二七年又签订了《关于执行外国仲裁判决的公约》。一九五九年联合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生效,公约参加国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所作出的仲裁判决,但一般必须:一、依判决地国法律,判决应为终局判决;二、判决不得违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规定外国企业、组织之闻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可以提交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分别于一九五四年和一九五八年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附设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两个机构。一九八零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外贸易中的民事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涉外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该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