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罪行轻重等不同特点,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侦查、审判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两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另一类是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这样的规定符合人民法院只负责审判不负责侦查的基本精神。所谓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又称“不告不理”的案件,是指一般的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一般的伤害案件等。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或者属于职务上的犯罪。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直接受理职务上的犯罪案件和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这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权是紧密结合的。

(三)除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受理。因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侦查保卫机关,担负着保卫国家、保卫人民的光荣职责。它又是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治安管理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侦查手段,因此在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应当担负较多、较重的任务。
刑事案件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有些公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不知道应当到那个机关控告、检举或自首。例如有的应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却告到了法院;应由法院或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又告到了公安机关。所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检、法三机关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凡是找上门来的刑事案件,应当一律先接受下来,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分别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而不能相互推诿,不管不理,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蒙受损失。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