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管辖”这一章,对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斗争的需要,作了一些变通的规定:(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普通刑事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的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第一审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四)同级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原则上规定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话,那就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有些案件,犯罪地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例如某人在甲地准备了犯罪工具,而在乙地实行犯罪;或者在甲地杀了人,又在乙地盗窃了他人财物,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同时,为了防止有些案件因管辖不明,可能影响案件的及时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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