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深圳讨债】什么是立案?为什么立案要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其意义何在?

    发布日期:2020-07-02 14:39  浏览次数: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对公民的检举、控告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并且把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的材料来源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控告和检举,以及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材料和犯罪人的自首材料。

    为了便利群众,依靠群众,积极与犯罪作斗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的检举、控告可以用书面,也可以用口头提出。对口头提出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对要求不公开自己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一诉讼程序。只有这一程序完成后,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才有合法依据。未经立案,就对公民进行侦查或审判,是非法的。如果这一违法行为出于陷害,报复等个人目的,是要负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