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侦查的含意作了明确的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里提到的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规定的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项(查行为。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总则第六章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它的任务是:收集各种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侦查工作的成功和失败,直接关系到能否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打击犯罪分子。它对整个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关系极大。侦查活动必須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程序。同时还须遵守侦查工作本身的客观真实、完备细致、迅速及时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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