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薄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根据这一规定:(一)搜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人;(二)搜查的种类有:第一,人身搜查。可以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搜查;也可以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进行搜查。第二,住处搜查。是指对被告人,以及蓄意隐蓣罪犯或者隐素犯罪证据的人的住处进行搜查。第三,对其他隐匿犯罪人或犯罪证据的地方进行搜查。第四,物品搜查。凡是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如山器、赃物、毒药等),都在搜查之列。
由于涉及到公民的权利,搜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只有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的办案人员才有权搜查公民的人身或住宅,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搜查。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在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上述在场的人签名盖章。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任何公民都无权拒绝持有搜查证的侦查人员的搜查。如果认为搜查是违法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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