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是由如下五个部分组成的:
(一) 法庭准备。是指审判庭宣布开庭,到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前的准备工作。内容大致如下:审判长宣布开庭及本案案由。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都已到庭,并核实当事人(即自诉人、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被告人)。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以及其他诉讼权利。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告诉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辨护权。告知证人鉴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向他说明有权提起这一诉讼。
(二) 法庭调查。一般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接着审判人员开始审问被告人。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讯问或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后,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在法庭调查时,应向被告人出示有关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都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他们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法庭对于这些申请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被害人发言,再由被告人和辩护人进行辩护。以后可以互相辩论。
(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法庭辩论结束后,评议宣判前,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的陈述如未超过本案范围,就不能制止,要让他把话说完。
(五)评议和宣判。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同陪审员一起对案件进行评议。如被告人有罪,就作出有罪的判决;如无罪,也要作出无罪的判决,然后进行宣判。宣判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根据案情和审理的情况,另外选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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