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消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二审法院不能认为原判轻了,在被告人上诉时,加重对他的处罚。法律上作出这一规定,目的是使蒙受冤情或者量刑畸重的被告人,不致因顾虑上诉可能加刑,而不敢上诉;又有利于上级法院了解下级法院的工作情况,便于更好地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样的规定会不会让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钻空子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呢?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还规定,如果认为量刑过轻,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自诉人也可以提出上诉,这都不受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因此一审量刑过轻,是可以得到纠正的。如果在被告人上诉要求减轻刑罚或作无罪判决时,反而给他加刑,这是与上诉制度的精神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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