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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和第二审的上诉、抗诉案件,是否有审结期限?

    发布日期:2020-07-02 14:54  浏览次数: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完受夏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起过一个半月。

    上面已提到,一九八一年九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內,对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的刑事案件,经过法定程序的决定或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一九八一年十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述决定,规定对少数案情复杂,工作量大的刑事案件,自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以在受理后延长为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延长到两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两个半月。特殊情况下还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之所以要规定一个审结期限,主要目的是为了既要保证案件质量,又要提高办案效率,做到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拖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