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属于我国行政法规范畴的一个重要法令。这个法令是根据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的,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条例施行后,对鼓舞广大人民群众与违法分子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戒少数不良分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各类治安案件有了明显的下降。
長在手年内乱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法令一样,也遭到了破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又急剧上升。这说明:没有一个既能制裁坏人,又能约束人民内部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和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治安管理条例是不行的。因此,粉碎“四人帮”以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定》,为重新颁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条例》也就于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予以重新公布施行。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宪法又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宪法还规定,公民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可见《条例》虽是一九五七年制定的,但仍然符合完法的精神。事实证明,重新公布这个条例,重申这个条例的法律效力,对于严肃法纪、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有违法行为的人,以及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新道德,为“四化”建设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秩序,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贯彻、宣传这个条例,不仅是公安、政法机关的责任,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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