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深圳讨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7-02 15:02  浏览次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这就是说:(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法规的行为。因为国家行政管理法规是多方面的,有卫生、交通、税务、工商等等。治安管理法规只是其中之一。(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情节比较轻微,还没有构成犯罪,不够予以刑事处分的行为。例如条例中规定的偷窃、诈骗财物、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罪名虽然相同,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的危害还不那么严重,不需要给予刑事处分。如偷窃少量财物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为量少,对社会危害也小;如果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已构成惯窃罪,就要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一百五十二条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已构成犯罪。(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已经发生了一定的损害或有发生损害的可能,给予批评教育已不能解决问题,依照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妨害了公共安全和秩序,侵犯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已经超出了批评教育所能解决的界限,所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当然,对不用处罚而用批评教育可以解决问题的,就应坚持说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