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这就是说,这一条例,对地来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人来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中国的外国人。但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应依照国际惯例,通过外交途径加以处理。对不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驻我国使馆工作人员、领事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般也不必当场传唤,可以在当场查明身份和行为经过,记下其外交证件的号码,通知外交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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