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至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七大类,六十八种:
(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结伙打架;扰乱车站、码头、公园、商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這反政府取缔姐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娟的;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等等。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损毁路灯的;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的;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等等。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用猥亵的言语、举动调戏妇女的;殴打他人的;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等等。

(四)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的行为。包括:偷窃、诈骗、侵占少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带头起哄,拿走集体所有少量财物的;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他人少量竹林、树木的,等等。
(五)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包括:挪用、转借车辆证照或者驾驶执照的;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的指示,不听劝阻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不听劝阻的;在街道上摆摊、堆物、作业,阻碍交通,不听制止的,等等。
(六)违反户口管理的行为。包括:不按照规定申报户口和顶替他人户口的;旅店管理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的,等等。
(七)妨害公共卫生或者市容整洁的行为。包括:污秽公众饮用的井水、泉水或者其它水源的;在街道上倾倒垃圾、秽物,抛弃动物尸体或者随地便溺的:故意损害公园和街道两旁花草树木的,等等。
从以上的内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条例》把这些行为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予以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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