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一)警告:是一种较轻的处罚。这主要适用于一般轻微的违法行为,或初犯并有了认识的人。这种处罚,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两种方式。这种处罚方式,体现了教育为主的方针,同时,又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行政性的处理。因此,要做出裁决书,并记录在案。
(二)罚款:这是一种强制性的经济制裁,以警戒、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条例》规定,罚款在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罚款应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期不交的,要改处拘留。
(三)拘留:这是最重的一种处罚方法,通常称行政拘留,以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中的刑事拘留。《条例》规定,行政拘留的幅度为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的不得超过十五日。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自己负担;不能负担的,用劳动代替。
适用上述三种处罚,是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处罚的目的决定的。由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没有构成犯罪,所以处罚低于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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