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免除处罚和加重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有三种情况:一是确实不懂治安管理规则的;二是出于他人强迫的;三是自动坦白或者真诚认错的。《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有四种情况:一是后果较重的;二是屡经处罚不改的;三是嫁祸于人的;四是拒绝传问或者逃避处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都要根据《条例》中有关条款所规定的处罚限度来确定。例如行为人殴打他人,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和本人的态度,从轻处罚的,可处以警;,从重处罚的最多可处十日拘留。所谓免除处罚,就是不罚。加重处罚,可以超出有关条款所规定的限度,但加重不是无限制的,要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罚款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拘留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至于《条例》第三十条“对于一贯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处罚执行完毕后需要劳动教养的,可以送交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的规定,实质上也是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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