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是指用威逼、诱骗、怂勇、授意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这种人应按照他所教唆、强迫的行为予以处罚。例如某甲教唆某乙殴打他人,对某甲就应按《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给予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的处罚。至于被教唆人,如本人具有责任能力的,也同样应受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满十三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已满十三岁不满十八岁的人从轻处罚。但是应当责令他们的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这种行为出于家长或监护人的纵容,则应处罚家长或监护人,但以警告或者罚款为限。对于不满十三岁的少年儿童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主要是因为儿童智力还不成熟,缺少辨别能力,故不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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