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正确执行劳动教养的政策,劳动教养必须严格审查批准手续。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以及家居农村、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对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把劳动教养的对象送劳动教养之前,应向本人或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本人应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如果本人或者家属对劳动教养的主要依据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由审批机关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虽不服,仍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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