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侵害生命权的间接受客人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发布日期:2020-08-23 18:32  浏览次数: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为间接受害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间接受害人是指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而造成直接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受害人。间接受害人的法律特征是:
    1.间接受害人须是侵害生命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
    构成间接受害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即实施侵权行为必须造成受害人生命权丧失的后果。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受害人的生命权没有被剥夺,则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而不是生命权。间接受害人既可能是单数,也可能是复数,但均须为独立于加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以外,又存在法定联系的人。
    2.间接受害人須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扶养的人。
    间接受害人和直接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存在着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的联系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与间接受害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如果间接受害人与直接受害人在直接受害人生前不具有这种法律上的联系,则无论发生什么样的侵权行为,均不成为间接受害人。
    3.间接受害人须是侵害生命权行为面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
    尽管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作用于间接受害人,但其实施的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剥夺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以后,却使间接受害人所享有的对直接受害人的法定扶养权利遣受损害。这一损害事实尽管不是加害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间接地侵害了间接受害人的这一法定扶养权利。
    4.间接受害人须是因此而享有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
    与其他侵权法律关系不同的是,间接受害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不是一般的金钱给付,而是其丧失的法定扶养权利。加害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对间接受害人应承担赔偿义务,间接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主体,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在加害人和间接受害人之间形成了一种侵权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