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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本人同意照片被用于广告宣传是否可以索赔?

    发布日期:2020-08-23 20:18  浏览次数: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一项具体的标识性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也就是说,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
    实际生活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有:
    1.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如制作照片、图片及塑像等用于销售或广告、商标上或书刊封面、插画、橱窗等;
    2.侮辱或恶意丑化他人肖像,如当众焚烧、撕扯、倒挂他人肖像,恶意涂改歪曲他人肖像等;
    3.非营利且善意地,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面制作,收藏或展示其肖像。这属于较特别的肖像权的损害。
    对于侵害肖像权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索赔:
    1.肖像权人发现有人侵犯其肖像权,应收集能证明侵犯行为存在的一切证据,与侵权人协商以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时,尽可能提交肖像的原件、原制作人的相关资料及一切能证明侵犯所带来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3.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1.侵害肖像权常常导致肖像权人名誉权的损害,此时应向法庭提供相
    关证据,并提出相应的损害赔偿。
    2.基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属于法律所
    允许的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肖像权人不得加以限制。
    3.基于特定职务、职业或身份的使用,肖像在特定场合中的使用等,
    也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4.在索赔过程中,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请律师提供相
    应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