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况大体有两种:
1.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消费者挑选商品后,觉得不满意,想不买时,经营者威胁不买不准走,不买也要给钱等。例如,林某要理发,找到一家装潢很讲究的美发店,服务小姐马上热情招呼林某坐下,林某询问价钱、服务小姐说到剃寸头100元,林某嫌贵想换一家便宜的,立即遭到服务小姐的喝斥和挖苦,这时店老板硬是拉住林某将其接在座位上,两个理发师不容分说将林某的头发剪掉,林某无奈,待理完发后提出要找消协处理,立即遭到老板的毒打,说是理了发想赖账不给钱。林某只得交钱才得以离开。此案中美发店显然是强迫林某接受服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2.采用欺诈消费者的手段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是没有侵权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自愿的,但由于经营者使用了欺诈手段,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是受骗上当的结果,当然就不是出自本意,也应构成对自主选择权的侵害。
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经营者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具体表现为:
(1)消费者可主张购买或接受服务行为无效。根据(民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购买商品已经付款,仍可主张退货收回已付的款项,解除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例如:由于受胁迫消费者花100元购买了只值10元的商品,尽管买卖行为已经结束,消费者有权退货,解除买卖关系。
(2)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选择
自主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例如,在商场购物,导购小姐盯住消
费者不放,硬是劝说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导购小姐停止行
为,让自己决定购买商品。如果侵权行为已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如对不愿
接受指导的服务的消费者殴打致伤,则经营者要承担支付医疗费、误工收人
以及其他损失,并可以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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