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公园内游玩,被设在公园内的马戏团的猴子咬伤,应由马戏团的经营者赔偿?还是由公园负责赔偿?首先,游客是被马戏团的猴子咬伤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是否应赔偿,首先应当确定猴子咬伤游客的原因,是游客或第三人故意逗弄猴子致使猴子咬人还是由于马戏团管理不善导致猴子咬人?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如果确定游客或第三人均无责任,则应由马戏团对此承担责任。由于马戏团是一个临时性的表演组织,随时有可能结束表演迁往他处,因此,公园作为场地的出租者或者马戏团的邀请者,应视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的租赁柜台的出租者,一旦马戏团离开公园了,游客还可向公园要求赔偿,公园对游客作了赔偿以后,可以向马戏团的组织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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