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经营下列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码标价:
1.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价格形式分别利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服务收费项目应收费项目价目表、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3.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4.零售商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价格标签内容或者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清。
1. 旅店、饮食店等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均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者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6.进人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应标明其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以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在醒目位置上分布最高限价。
7.农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手机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