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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欺诈客户造成客户损失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20-08-23 21:20  浏览次数:

    根据(证券法》第73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客户的欺诈行为有以下几种: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人,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证券欺诈行为还包括:
    (1)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证券买卖委托;
    (3)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
    (4)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
    (5)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
    (6)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无论是哪一种欺诈客户的形式,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股民对于有欺诈行为的证券商,一方面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損失;另一方面还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给予违规的证券商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