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纠纷即股民之间要求确认所购股票所有权而产生的纠纷。由于股票发行求大于供的矛盾,发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根据证券部门规定,采取上网发行,然后抽签中号,中号后,才能凭中号数量购得发行价股票。许多投资者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保证认购中签,往往几人合伙认购新股。并订下协议,无论谁的认购中新股,一起享有卖出后利润。如果违反协议,造成损失,受害人有权索赔。
关键的问题是否有证据证明协议的存在。因这种协议许多是以口头式达成,而没有书面形式。若有书面形式,应注意保存;若只有口头协议,应有第三人的证人证言,证明此协议的真实性。
例如,上海某国有企业职工李某和项某在购买股票认购证时,曾协议:认购证中签后共同购买股票,若违反协议,要向对方赔偿66元。而后,两人联合各购买了10张认购证。过后,只有李某的一张认购证中签。项某要求李某按协议共同出资购买股票,遭到李某的断然拒绝。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调解李某同意支付项某600元。
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和《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诉讼请求首先是确权,确认其有共同出资购股的权利;如果这一项权利得不到实现,则可要求赔偿。若有协议的约定,按约定进行。
可先采用进一步协商调解的方法,以争取到共同出资购股权;若协商不成,可向侵权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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