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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权益因变相延长工作时间而受到侵犯有权要求补偿吗?

    发布日期:2020-08-23 21:36  浏览次数:

    依照<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要求工厂支付加点工资及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总额25%经济补偿金。
    例如:唐某等四人系某灯泡厂工人,负责工厂的灯泡的装箱人库工作。1997年7月起,工厂法定代表人陆某以工厂生产任务紧为由,在未征求职工意见的情况下,决定将原来由七人承担的灯泡装箱人库工作改为由唐某等四人承担。因是领导决定,唐某等人没敢提出反对意见,但因工作量增加,唐某等人每天都不能按时下班。两星期后,唐某等人以工作量过大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为由,要求厂长陆某增加一人,厂长未予同意,迫使唐某等人每天都要多工作两个小时才能完成任务。三个月后,唐某等人因长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得不到休息,均感身体极度疲乏,难以坚持,并由于长期劳累,唐某等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实际工作任务在原先延长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工时才能完成,不得已又一次找到厂长,要求增加人员,但遭至厂长的拒绝,并威胁说“干不了,可以走嘛”。无奈之下,唐某等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检举。工厂依法受到查处。
    索赔依据及内容:
    本案是一起变相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争议。工厂安排工作看提高工作效益,降低成本,但厂长的这种决定,是建立在没有对灯泡装箱人库工作量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面且事后职工提出异议也不进行调查分析,客观上形威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劳动权,而且不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该单位未经批准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故应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