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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公共汽车时因突然刹车而受伤害的,应由谁负责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8-24 22:37  浏览次数:

    人们乘车时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在街路上遇到需避让车辆、行人或者红灯时,便会突然紧急刹车,使车内的乘客失去平衡被碰撞和跌倒,往往导致受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怎样处理呢?事实上,乘客从搭乘各种公交车辆开始,便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称之为旅客运输合同。公交车辆上的驾驶员、售票员代表公交公司进行工作,乘客则凭公交公司发售的车票或者月票乘车。从乘客登上公交车辆时起,至乘客离开公交车辆时止,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乘客的主要义务是依据统一标准支付票款。公交公司的主要义务将乘客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安全送达确定的地点。所以,当车辆行驶中,乘客遭受伤害或者死亡,以及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受到损毁时,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公交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即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乘客本人的责任,例如乘客疏忽、物品放置不妥等。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公交公司对于乘客的伤害、死亡或物品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法律上可以是属于违约责任,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允许有关请求人选择请求。
    公共汽车突然刹车,其原因大多数是路人乱穿马路,或者车辆违章超速行驶等,这些都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且突然刹车时,乘客缺乏准备而受伤或受损,一般也不能归责于乘客。因此,这种情况下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公交公司赔偿的范围,主要限于乘客受伤害支付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乘客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