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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可抗力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承运人可否索要运费?

    发布日期:2020-08-24 22:41  浏览次数: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承运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向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承运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而符合法定条件,在合同规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合同内容予以更改的法律行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合同的变更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托运人提出变更请求。只要托运人向受理托运的车站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即可成立。二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合同的变更。这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时,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协商处理。对已运至中途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就近卸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托运人要求运回起运站(或仓库)的,去程运费照收,退还未完成部分,免费运回。如需绕道运送或变更到达目的地和收货人,运费照实核收。由于上述原因存放在承运仓库待运的货物,免收保管费。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可向托运方索付的运费只应包括去程运费,未完成部分的运费应当退还,而且回程运费不得要求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