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法律常识 > 正文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如何投诉与索赔?

    发布日期:2020-08-24 22:42  浏览次数:

    根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中铁路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限为180天,起算方式如下:
    1.全部灭失为运到期限终了的次日;
    2.部分灭失或损坏为交付的次日;
    3.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4.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责任者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必须在30天内办完赔偿手续。行李、包裹灭失、损坏或超过运到期限30天尚未到达,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有权向铁路提出赔偿。对行李、包裹的赔偿请求,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书,并附下列证件:
    (1)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2)行李票和包裹票;
    (3)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行李、包裹的赔偿价格标准按物品是否保价计。对保价物品如全部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部分灭失、损坏时,按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按所灭失的该件比照全部灭失的赔偿标准办理。对不保价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公斤不超过13元赔偿限额。如铁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则不受上述黯偿限额的限制,而按实际损失赔偿。
    对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的赔偿的时效期限为180日。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限的起等日为:
    ①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②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届满的第16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届满的次日;
    ③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的(此种情况下时效期限为60日),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④多收运输费用的,为核收该項费用的次日。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的次日起计。责任方应自收到赔偿要求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一方收到对方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
    对发生铁路运输合同赔偿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合同中的钟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钟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对基于铁路运输合同之外造成的路外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可按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