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是指法人或公民在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从而致使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对他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所承保的在各种活动中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件而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并应由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我国公众责任险条款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作具体限制,一般来说,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还是家庭或个人,其民事活动有可能产生的公众责任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依据(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公众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有以下义务:
1.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2.情况变化的通知义务;
3.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
4.事故通知义务;
5.协助保险人的义务。
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为保险单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在各种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包括:
1.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或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作为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格偿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事故的发生系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或意外事故,而非被保险人的故意;
(3)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其它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须是按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5)在保险的赔偿限额内。
2.诉讼及其它合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而依法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以及为减少和防止损失、解决纠纷的合理费用。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除外责任因合同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是:
(1)因战争等军事行为或暴(叛)乱行为引起的损失;
(2)依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对正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4)因震动、移动或碱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5)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所应承担的责任;如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所有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或上述人员正在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物品、土地、房屋和建筑。
(6)因不可抗力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損失。包括未载人保险单面由被保险人占有、使用或所有的物品造成的损失,因火灾、地震、爆炸等引起的损失或因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不洁或有害的食物饮料等造成的损失。
公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合理施救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整理以等待保险人检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有关保险标的的原始单证、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及损失鉴定证明、损失清单、施救或整理费有的原始单证等索赔单证。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双方未能就事故性质的认定及保险金额的赔付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或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调解,还可提请仲裁或诉讼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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