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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财产被盗保险公司不按约理赔,投保人如何索赔?

    发布日期:2020-08-24 23:04  浏览次数:

    家庭财产保险是保险公司为公民家庭财产提供保险的一个险种,包括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两个具体险种。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数额的保险储蓄金,保险储蓄金的利息作为保险费,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可领回全部保险储蓄金。与一般财产保险的不同之处是,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对城市居民包括财产的基本责任和盗窃责任,对农村居民一般只包括基本责任;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3~5年。接照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投保财产发生危险事故,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人就应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理赔。
    例如,1992年9月26日,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保险金額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衣物、行李1000元,家用电器4000元),保险期为5年。1995年3月28日,高某所在单位以高某的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用电器1000元,衣服、行李1000元,保险期为3年,保险地址为A街1号,后高某迁至B街2号居住,但其本人及所在单位均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保险地址的申倩。1995年7月10日,高某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00元(其中家用电器1000元,文化娱乐用品4000元),保险期为3年。1996年2月25日,高某家被盗。高某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了某保险公司,并提供了价值6655.5元的被盗物品清单,以及公安机关、高某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高某家被盗属实。同年2月底,公安机关将2月25日在高某家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缴获部分赃物。但该嫌疑人否认其盗窃高某提出的6655.5元的物品,只承认盗窃少部分财物。同年4月,公安机关将缴获的部分衣服、行李(价值500余元)发还高某,高某根据合同向共保险公司多次要求赔偿遭到拒绝,理由是高某变更了保险地址,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为此,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在1990年3月28日之前订立合同后变更保险地址,虽属违约行为,但其1995年7月10日签订的合同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对其按约履行了义务,故判决按约定对高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属于一般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按说保险公司没有理由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接约理赔,但因高某及其单位就其家庭财产先后签订三份保险合同,而且前两份合同订立后,高某及其单位未履行申请变更保险地址的手续,违反合同,保险公司借故不予赔偿。对此,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理由的。但是,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呢?这就是本案的特别之处所在。高某除了上述两份合同外,还与保险公司于1995年7月10日又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而且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规定期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取得了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在未证明高某有意诈骗的情况下,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同时,保险公司不以高某实际损失而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数额作为赔偿数额也是没有理由的。因此,高某完全有权要求赔偿,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